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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林羽柔 電話: 03-8462860 #229 傳真: 03-8462776 電子信箱: lin00@hl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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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中華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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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50068859A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報名表、報名委託書、申覆書、實施要點 ( 1150068859A_ATTACH1.pdf 1150068859A_ATTACH2.odt 1150068859A_ATTACH3.odt 1150068859A_ATTACH4.pdf ) |
| 主旨: | 檢送 114 學年度國小主任甄選報名表等各 1 份,請轉知符合資格者提出申請,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花蓮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任用實施要點」辦理。 |
| 二、 | 國小主任儲訓日期訂於 115 年 6 月 16 日至 7 月 24 日止,假國家 教育研究院三峽總院區辦理,薦送名額 20 名。 |
| 三、 | 依前揭要點第 6 點錄取順序規定,第 1 順位:現為該校當學年度兼代各處主任行政職務者;第 2 順位:非現職主任,校長推薦參加者;第 3 順位:其他自行參加甄選之人員,依資績高低依序錄取至各該年度薦送儲訓名額額滿為止。 |
| 四、 | 復依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特教中心兼任主任之教師若尚未具主任資格者,可優先遴派參加主任儲訓。 |
| 五、 | 申請人請填妥報名表,備齊證明文件正本暨影本【畢業證書、服務證明、獎懲令、考核通知書、各類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於 115 年 4 月 21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3 時,於本府教育處第 1 會議 室審查,審查後另行公告錄取名單。 |
| 六、 | 前項證明文件影本請依報名表所列積分項目,以 A4 紙張依序整理成冊,並於每頁加蓋校長或人事人員職名章及「與正本相符」章戳。 |
| 七、 | 特別說明,報名表之特殊加分「列入花蓮縣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才庫、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及輔導人才庫、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人才庫、教育部生對生霸凌事件專業調和及調查人才庫、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等 6 項之教師並實際參與調查」,列入人才庫與實際參與,僅擇一採計,不重複給分。 |
| 八、 | 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補助原則如下:校長推薦者,由原校檢具儲訓期間應付實際代課鐘點費代墊款之經費結報表等,報府審核符實後,全額補助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自行申請者不予補助,由個人自行負擔。 |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 |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