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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3點、第4點、第7點,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自105年12月28日生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105年12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626號函辦理。 |
| 二、 | 檢送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3點、第4點、第7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
01-06 第一次修訂花蓮縣106年度預算共同性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