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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7-07-06 | 點閱數: 1337
主旨: 轉教育部修正「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並自106年8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06年6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56432號函辦理。  
  •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pdf
    1)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pdf
  • 處理流程圖.pdf
    2) 處理流程圖.pdf
  • 認定參考基準.pdf
    3) 認定參考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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