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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財物借用要點

事務組 / 2025-08-19 / 點閱數: 26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財物借用要點

中華民國109122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辦理各單位因教學或合作研究計畫,需將財產及物品提供借用,特訂定「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財物借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當校外單位需借用財物時,應由保管人填寫「財物借用申請單」經核准後始得借用,並按規定填具「財產物品借用契約書」,一式三份,甲方財物保管人及乙方財物借用人各執一份,另一份由本校總務處事務組存查。

三、借用單位應負責任及注意事項﹕

(一)財物維護及保管之責。

(二)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三)財物不用時應歸還,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

(四)借出單位需使用財物時,應當即歸還。

(五)當財物毀損或短缺時,應負責維修或賠償之責。

四、借出單位應負責任及注意事項﹕

(一)應經常注意借出財物,是否正常使用及善盡保管責任。

(二)負責辦理財物歸還之責。

()當財物歸還因毀損或短缺時,辦理後續賠償之責。

五、借用或借出財物使用人及保管人若遇調職、離職、留職停薪、留職留薪時,應辦理財物歸還事宜,如有需要,得重新辦理借用手續。

六、當校外單位辦理財物歸還時,借出保管人應確實清點財物,並繳回契約書始完成歸還手續。

七、借用財物使用人對借用財物,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無法歸還致損失時;或借出財物之原使用人對借出財物,遇有損壞或短少而無法追回時,除經審計機關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解除其責任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物遺失,除因災害或不可抗力,經查明屬實外,應責令賠償。

     (二)財物毀損,可修復使用者,其一切修復費用,應責令有關人員負擔。

 (三)財物毀損,不堪修復使用者,應責令有關人員負責賠償。

     (四)賠償價格,應以遺失或損毀時之市價為準,並按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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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連結

檔案下載

  1. 財務借用契約書(一式三份)及借用申請單.docx
  2.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教學空間申請表11409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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