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體中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招生規定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招生規定
113年7月14日招生委員會通過
一、本規定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及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訂定之。
二、本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委員含校長、教務主任、研發主任、學務主任、註冊組長、生輔組長、各運動項目專長教師,共同擬定招生簡章,並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並處理招生各種申訴及緊急事件。
三、招生運動種類及名額:
(一)依教育部核定之運動種類及名額辦理,並明訂於招生簡章。
(二)本入學管道以內含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內之名額,未招滿或錄取學生未報到時,其名額得繼續辦理特色招生續招。
四、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科系、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同分比序、錄取方式、報到程序、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五、符合下列五項中任何一項資格均可報考:
運動成績符合「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成績規定。
參加由教育部核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之各種運動錦標賽前八名者。
參加各縣市縣運、縣中運及各縣市棒球聯賽比賽前三名者。
對招生種類之運動具有實際比賽經驗者。
具運動潛能,對運動有興趣者。
六、招生方式:
(一)採以術科測驗之甄選入學方式辦理。
(二)需將術科測驗項目、測驗計分方式及分數比例明訂於簡章。
(三)術科測驗應製作詳細測驗成績之文字記錄,必要時得將測驗過程以錄影方式記錄。
(四)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七、錄取方式及成績複查:
(一)本委員會應依術科測驗項目、測驗計分方式及分數比例,決定錄取標準,並明訂於簡章中。
(二)錄取名單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公告。
(三)本考試得列備取生,考生成績以總成績排序,於錄取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者為錄取;未達錄取標準或成績排序達招生名額之外者,不予錄取。
(四)考生總成績相同者,依簡章所定之參酌順序,依次比較考生成績以決定錄取優先順序。同分比序原則應詳載於招生簡章。
(五)考生得於放榜翌日起三日內,向學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成績複查。
八、放棄聲明書:
(一)經錄取之考生如欲放棄錄取資格參加其他入學管道者,應於簡章規定期限內,填具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放棄錄取資格,始可參加其他入學管道。
(二)錄取且已完成報到之學生不得再報名參加其他招生入學管道,經查證屬實者,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取消報到後所參加其他招生入學管道考試之錄取資格。
九、本委員會辦理試務工作時,應妥慎處理並訂定其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參與試務人員對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且如報考學生係三親等以內親屬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十、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除依招生簡章規定辦理外,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
十二、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報請花蓮縣政府核可後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