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王先生 電話:846286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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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設字第1130163120號 |
主旨: | 重申有關各校建築物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事宜,請貴校於校務會議加強宣導,詳如說明及附件,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花蓮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規範辦理。 |
二、 | 已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合格之學校,爾後倘變更教室、辦公室、圖書舘、專科教室、廚房或宿舍等建築物格局,請依相關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並取得防火材質證明,避免成為違章建物因而違法或受罰。 |
三、 | 倘私自變更未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者,請自費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或自行拆除,以符規範。 |
四、 | 檢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花蓮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規範及室內裝修須知等相關法規規範各1份供參。 |
魯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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