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承辦人:吳小姐 電話:8462860-305 |
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
文號: | 府教設字第1130057607號 |
附件: |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學生交通車補充規定修正含交通車管理檢查表 (1130057607_ATTACH1.pdf 1130057607_ATTACH2.pdf) |
主旨: | 有關貴校辦理學生交通車業務之相關注意事項,請依說明辦 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督導學生交通車補充規定修正規定(以下稱本規定)」辦理。 |
二、 | 為維護學生搭乘安全,各校應確實遵照相關規範執行安全維 護工作,執行重點摘列如下: |
(一) | 學校購置或租賃學生交通車,其車型、規格、安全設備 (含防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之規定;前開車輛車齡應依本辦法第5條規範辦理,就購 置領牌及租賃契約應於期限內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備 查。 |
(二) | 駕駛人員及隨車人員(車長)需完成該年度交通安全講習 並取得結業證書。 |
(三) | 學生交通車載運人數不得逾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請造 具學生搭乘名冊及於上下車時逐一清點,並安排隨車人員 ;另應妥善規劃行車路線及擇定安全地點供學生上下車, 前開行車路線應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備查。 |
(四) | 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並應符合本辦法第10、 11條規範。 |
(五) | 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 安全設備,並應於確認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 行駛。 |
(六) | 學校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及管理員(業務承辦人)應就前 項確實檢查後,並填載檢查表以掌握車輛狀況。 |
三、 | 學校除依上述規定辦理外,並應要求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須 安全駕駛、勿酒駕、留意自身健康狀況及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行駛。 |
四、 | 請學校於召開學生交通車或交通安全委員會相關會議時,應 邀請家長及學生代表出席共同討論,蒐集多方建議事項納為 工作執行之參考。 |
五、 | 檢附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學生交通車補充規定修正規定(含學生交通車管理檢查表、行車前車況檢查表)等相關文件各1份 ,請貴校備妥查核項目文件,以利本府定期抽查。 |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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