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說明: |
| 一、 | 依據客家委員會114年11月18日客會語字第11467009891號函 辦理。 |
| 二、 | 依據客家基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 |
| 三、 | 因應花蓮地區客語師資需求,115年3月14日(星期六)及10月3日(星期六)各辦理1梯次「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鼓勵學校教師踴躍參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