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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2 月 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012619 號函辦理。
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6 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製作家庭暴力被害人權益、救濟及服務之書面資料,供被害人取閱,並提供醫療機構及警察機關使用;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知悉其病人為家庭暴力被害人時,應將前開資料交付病人。為使家庭暴力被害人瞭解相關保護服務內容,衛生福利部製作實務上被害人常見疑問懶人包,請轉知所屬人員於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時,除提供當地家庭暴力及(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所製作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權益、救濟及服務書面... 觀看完整文章
一、 依據本府 114 年 2 月 6 日府觀商字第 1140017724 號函辦理。
二、 近期大陸媒體報導爆手雷整人玩具存在安全隱憂,查繫案商品係整人玩具,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進口及出廠前須經標檢局檢驗符合 CNS4797-3 等規定,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能於國內市場上銷售。
三、 標檢局曾於 113 年執行多件進口旨揭商品檢驗時,發現其產生之噪音值不符合前揭規定,已要求不准進口,且因會產生噴濺小碎片,如朝人體(如眼睛)使用,恐產生危害。請各校向兒童及老師等宣導應選... 觀看完整文章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2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146027 號函辦理。
二、 依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91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 43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三、 為建立無檳校園,落實學校...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