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法務部 112 年 6 月 30 日法廉字第 11205002470 號函辦理。 二、 旨揭填表說明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另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三、 附件電子檔亦置於本府政風處網站/陽光法案/財產申報專區/宣導資料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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