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 113 年 7 月 3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34001215 號函辦理。 二、有關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及扣減等事宜,本府將另行訂定相關細節性作業規定。 三、檢附原函、「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及修正「工程獎金支給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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