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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 | 2025-01-23 | 點閱數: 24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 1140007883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 376550000A_1140007883_ATTACH1.pdf )

 

主旨: 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之原職改派高一官等任用案,得追溯之生效日及得由新任首長追認派代一案,檢送銓敘部民國 114 年 1 月 8 日部法三字第 11457810261 號令影本,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 月 8 日部法三字第 11457810262 號函辦理。
二、 升官等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如係原職改派,按歷來實務作法,得以追溯自升官等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之日生效;惟倘遇任免權責機關或服務機關首長異動,以公務人員任用與否,係屬各機關權責,其經權責機關派代後,始得據以任職,如無特殊情事,各該派令無法追溯生效。
三、 茲以前述原職改派高一官等無法溯及生效情形,衍生同年度升官等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因服務機關或訓練梯次不同,倘適逢機關首長異動,至多僅得追溯自現任機關首長到職之日生效,致有權益失衡情形並造成機關實務作業困擾。審酌上開狀況實不可歸責當事人,且原職改派高一官等,職務編號並未異動,與調任情形尚屬有別。
四、 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並為避免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以訓練期間之末日為原職改派高一官等生效日之不合理現象,以旨揭銓敘部令,對於本令釋發布之日起,應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所任職務係跨列官等者,重行規範其原職改派高一官等,得溯自考試及格之日或訓練合格之次日生效。遇有上開得追溯改派之生效日後,始發生任免權責機關或服務機關首長異動,復取得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證書者,得由新任首長追認改派並溯及生效。
五、 至機關首長倘係於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所定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期間,依銓敘部 86 年 3 月 31 日 86 台法二字第 1426372 號書函,跨列官等之職務在原職升官等者,非屬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所稱任用或遷調人員之範圍,本不受該條規定限制。爰新任首長於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期間,發布旨揭人員溯及生效之派令,亦不受該項規定限制,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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