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禮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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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 1140036128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376550000A_1140036128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40036128_ATTACH2.pdf ) |
主旨: | 函轉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適用疑義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相關文號:法務部 114 年 2 月 19 日法廉字第 11405000600 號函(附件 1)。 |
二、 | 另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補助法令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規定核定同意補助時,應即副知監察院。」,併予敘明,詳參監察院 108 年 9 月 11 日院台申貳字第 1081832688 號函(附件 2)。 |
正本: | 本府各處(本府政風處除外)、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