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禮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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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 1140101201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銓敘部函釋有關各縣市政府各級公立學校編制置護理師(或護士) 2 人,現職人員僅 1 人請假未達 1 個月等非屬職務出缺情形,得否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 114 年 5 月 20 日部銓三字第 1145820418 號書函辦理。 |
二、 | 查教育部前擬具「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護理人員短期差假期間進用人員注意事項草案」(按:現為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護理人員短期差假期間進用運用人員注意事項)函詢銓敘部,並經該部 113 年 5 月 3 日部銓三字第 1135699508 號函就類同疑義研復略以,倘該等學校確實無法指定其他現職人員代理時,考量其實際上僅 1 人負責業務,同意於該員請假期間,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約聘或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在案。爰各地方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有旨揭情形者,請參照上開規定辦理。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