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禮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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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 1140103977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376550000A_1140103977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40103977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40103977_ATTACH3.pdf ) |
主旨: | 函轉「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會同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 114 年 5 月 22 日部退四字第 1145826082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 |
二、 | 相關公文:考試院、行政院 114 年 5 月 15 日考臺銓二字第 11400019021 號、院授人給揆字第 11400006902 號令。 |
三、 | 查旨揭修正條文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除第 3 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爰本次修正條文第 2 條、第 6 條及第 8 條之 1 自 114 年 5 月 17 日施行;至於修正條文第 3 條之施行日期,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四、 | 檢送考試院、行政院前開 114 年 5 月 15 日令影本、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以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上開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