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明禮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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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 1140116008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 376550000A_1140116008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40116008_ATTACH2.pdf )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 9 點及第 15 點,溯自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因應各機關推動業務對專業技術人才的需求日增,以及市場 薪資競爭壓力,現行約用人員薪資標準已難以吸引及留任具 高度技術能力之優秀人才。為提升約用職務的吸引力並增強 穩定性,並配合 114 年起中央政府規定約僱、工友及約用人 員等基層員工月薪應高於最低工資 1.1 倍之規範,本府暨所屬 機關現行 220 薪點約用人員之月薪不足最低工資 1.1 倍,調整為 230 薪點,同時修訂相關條文及報酬標準表,以符合法規 及實務需求。 |
二、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在原有約用人員的基礎上,新增「約用技術人員」類別。 |
(二) | 修正附表一約用人員支給報酬標準表 220 薪點為 230 薪點。 |
(三) | 增訂附表二約用技術人員類別及支給報酬表,涵蓋土木工 程、資訊等 2 類專業領域,薪點區分為 290 薪點、 300 薪點 、 310 薪點、 320 薪點、 330 薪點。 |
三、 | 本府暨所屬機關如擬依本次修正之要點,將現職從事土木工 程或資訊業務之約用人員,改以「約用技術人員」類別進用 者,應審酌實際業務職掌之專業性與複雜度,並衡酌人員所 具備之知能條件,綜合評估後,於預算額度範圍內,專案簽 報本府核定,並自奉准之日起生效。其薪資待遇應自奉准日 起按新進用方式發給,不得溯及 114 年 1 月 1 日。 |
四、 | 檢附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管考文檔科(刊登公報) (含附件) 、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本府人事處退撫福利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