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終字第 1140153106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附件 1-教育部函文 ( 376550000A_1140153106_ATTACH1.pdf )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函復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執行導護工作,得否由學校為其投保額外保險疑義」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7 月 2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0067825 號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7 月 10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1257 號書函辦理。 |
二、 | 簡述教育部來函(附件 1 )摘要如下,餘請貴校詳閱教育部函文並依規配合辦理: |
(一) | 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得以辦理保險者、執行特殊職務期間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者等情形,不在此限。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教育人員得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 |
(二) | 本辦法第 9 條規定意旨係考量政府經常性支出保險費之經濟效益有限,故以慰問金取代保險,審酌旨揭教師既為本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發給慰問金比照適用對象,為避免是類比照對象割裂適用本辦法,並使其有一致性規範,故應一體適用本辦法各條文規定,爰旨揭教師除符合本辦法第 9 條但書規定者,各級學校不得再為其投保額外保險。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含附件) 、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 (含附件) 、本府教育處教育設施科 (含附件) 、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 (含附件) 、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