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8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40156636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376550000A_1140156636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40156636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40156636_ATTACH3.pdf )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四點、第十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檢附「花蓮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修正對照表及附表各 1 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本府行政暨研考處管考文檔科(請協助刊登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