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 1140239434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說明 ( 376550000A_1140239434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40239434_ATTACH2.pdf ) |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考核要點」部分規定,除第 11 點第 3 項、第 4 項、第 5 項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外,餘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 說明: | 檢附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考核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本府行政暨研考處管考文檔科(請刊登公報) |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本府人事處退撫福利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