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 109 年 4 月 9 日府教體字第 1090064726 號函辦理。 二、 旨揭修正條文於第 1 款新增補償適用對象之但書規定:「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三、 檢送旨揭修正條文對照表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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