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 1140119643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二 ( 376550000A_1140119643_ATTACH1.pdf ) |
主旨: | 轉知財政部有關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或飲料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6 月 1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055988 號函辦理。 |
二、 | 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8 條第 2 項、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第 5 點及財政部 110 年 10 月 22 日台財稅字第 11004647344 號令規定(如附件),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免交付買受人)。但營業人銷售食品、飲料使用之自販機為其 111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者(即標示紅色貼紙之機臺)或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銷售食品、飲料使用之自販機為其 11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者(即標示黃色貼紙之機臺),於 11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仍可以彙總方式開立統一發票,自 117 年 1 月 1 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至經核定為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其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不發生開立統一發票問題。 |
三、 | 鑑於學生於校園內透過具開立統一發票功能之自販機消費食品或飲料等,除可持存於手機上之手機條碼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亦得以紙本列印手機條碼載具方式或以其他多元方式(如悠遊卡、一卡通、 icash 卡等)索取。為方便管理發票資訊及領獎便利,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 APP」將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透過該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或中獎時直接使用該兌獎 APP 即時領獎。 |
四、 | 有關旨揭營業人是否使用統一發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是否使用統一發票行號查詢項下查詢。倘發現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涉有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而未開立之情事,可檢具具體事證向其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