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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函轉教育部有關衛生福利部函知近日媒體、網際網路等報導、轉載或其他任何方法公開或揭露性侵害案件涉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一案,請周知所屬人員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
說明: |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0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137890 號函辦理。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略以,..廣播、電 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 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 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1 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違反者依本 法第13條之1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得 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旨揭函文如附件,請列為重點宣導事項,提醒所屬人員於 網路上報導、轉載或以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性侵害案件, 恐有違反前揭法律疑慮,請加強宣導,並維護被害人隱 私,以免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