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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專任教師兼職範圍如下:
一、第4點教師得於國內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法人、事業或團體。
3、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四)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2、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其出資、信託或捐助之法人所投 資之營利事業,或所投資之營利事業再投資之營利事業。
3、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者。
4、公營事業機構之任務編組或臨時性組織。
5、經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
6、依本部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科用書、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出版組織。
(五)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
(六)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司。
二、學校應不予核准或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兼職:
第11點
(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
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 職之依據。
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第5條教師得於國內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一)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法人、事業或團體。
(三)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四、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一)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二)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其出資、信託或捐助之法 人所投資之營利事業,或所投資之營利事業再投資之營利事業。
(三)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者。
(四)公營事業機構之任務編組或臨時性組織。
(五)經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
(六)依本部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科用書、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出版組織。
五、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
六、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 新公司。
第12條學校應不予核准或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兼職: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及行政中立之虞。
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