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解析度1920*1080,文字比例125%,瀏覽器縮放100%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函
地址:10452臺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27號2樓
承辦人:蘇惠櫻
電話:0225857528
電子信箱:nftu@nftu.org.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 全教總專字第113000015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113學年度正常教學實地督導,部分國小開始要求學校老師書寫並提供教室日誌乙節情事,國教署業已函知各縣市,學校未有教室日誌者,以「巡堂紀錄表」替代,敬請國小各校注意各縣市教育局處是否轉知國教署公文至學校,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39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落實學校正常教學,應建立督導機制,指派督導人員實地視導;其督導方式、範圍、獎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督導機制,教育部遂於113 年5月2日發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然過去正常教學視導僅在國中進行實地視導,新的督導辦法則在第5條新增國小每學年抽查一定比率校數進行實地視導之規範,合先敘明。
二、有關各縣市督導計畫「視導指標與學校應備齊資料對應檢視表」因列有「教室日誌」項目,部分國小開始要求教師書寫教室日誌,經本會與國教署聯繫,國教署知道國小並無書寫教室日誌,也未要求國小必須提供教室日誌,然經本會提出目前確實有部分國小校長開始要求教師書寫教室日誌,國教署承諾將於近日行文各縣市,提醒未要求國小提供教室日誌做為正常化教學視導之佐證資料。教育部業於113年9月12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4739號函知各縣市,說明四明確載明國教署113年8月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3068號函發計畫之視導指標與學校應備齊資料對應檢視表中,雖列有教室日誌項目,「考量國小多採『巡堂紀錄』的方式辦理,爰請轉知所屬學校未有教室日誌者,請以『巡堂紀錄表』替代,俾減輕學校行政負荷。」
三、教育部接獲本會反映問題後即刻處理,最終依本會建議,先行透過國教署與各縣市聯繫管道通知外,亦速於兩日內行文各縣市政府,函知國小請以「巡堂紀錄表」替代「教室日誌」,以減輕學校行政負荷。
正本: 各公私立國小
副本: 本會會員工會、本會自存
理事長 侯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