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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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 全國校長協義字第114000019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教育部114年11月預告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之1」,本會之建議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有關該修正法案,本會召開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暨各縣市理事長聯席會議,彙整意見後建議如下:
一、 由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成立校事會議分區處理中心,由該中心主責轄區校事會議案件是否受理之審查,區域大小及涵蓋校數由各縣市主管機關決定。
二、 受理審查會的委員應有五人,由教育局聘任兩位人才庫人員為固定之委員,另當事事件的學校由該學校之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為浮動委員各一人,合計五人。由審查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審理。
三、 審查會中,校長保有投票權。
四、 輔佐人的人數以1人為限。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全國各級高中職國中國小校長
理事長 陳清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