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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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5004719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重申為落實性別平等及策進保障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之權益,請參考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11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6600503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前揭函文說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具國內法律效力,並請學校依該公約第4條「促進性別平等及保護母性之特別措施」精神,修訂學生請假規定,納入女性學生生理假制度。並建議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4條第5項規定,於請假規定明定女性學生因生理因素致就學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且申請時免附證明文件,以維護學生個人生理隱私。
三、 為進一步保障女性學生生理假申請權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亦於112年3月1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25306號函,請學校於訂定請假規定及建置請假系統時,確保申請程序之便利性與隱私性,並於相關會議或研習加強宣導,促請教職員工以尊重、友善態度協助學生,避免歧視或不當言語情形。
四、 請學校依前揭函釋意旨,持續檢視、優化學生請假規定、流程及系統設定,兼顧行政運作之彈性與學生隱私保護,並強化相關人員教育訓練與宣導,以落實性別平等理念,營造具同理、尊重、關懷與包容之月經平權支持性環境。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