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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閱 許壽亮 - 校園法律 | 2026-04-28 | 點閱數: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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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2167號民事判決(115年2月12日)
[思考] 教師是有教學專業自主權! 
一、事實經過
原告為學校古典舞蹈組學生、唯一的男性,被告為該校編舞教師。
原告認為被告以性別、能力和其他原因為由,對原告做不平等的舞蹈安排,於教學成果展的表演時間,不及其他女同學的三分之一,表演的內容幾乎沒有安排舞蹈動作,只有一些簡單的過場動作,從中學習不到舞蹈能力。
雖然成果展在科主任要求下,更改部分內容,但仍然與其他人相差很大,導致原告認為受到教育機會不平等,喪失重要的學習、參與、體驗過程,被告所為違反相關法規,造成其身心靈及精神遭受極大之折磨。
二、被告教師怎麼說?
被告身為舞蹈專業教師,享有法律保障之教學自主權,依其教學專業編舞應予尊重。原告與其他應屆同學不同,並無舞蹈基礎,被告設計舞曲的起承轉合,且本件為團體演出,應顧及整體演出效果,不可能一昧配合原告要求,原告亦需尊重被告基於專業所為之安排。
是被告對原告因材施教,尊重個別差異,針對不同能力與程度之學生予以不同之指導與表演安排,使團體表演能順利進行,核屬正當權利行使,並未剝奪原告學習、參與及排練之機會。
三、法院怎麼說?
法院看原告所提出的相關影片,其中原告的舞蹈時間、動作,固與其他女性學生有所不同,但非完全沒有參與。其不同原因是因為原告為男性、其餘學生均為女性,及被告所稱原告無舞蹈基礎等情,為顧及整體演出效果,並以全體學生均得以參與演出之前提下才進行編排,不能認定是因為因性別、能力歧視的結果。
被告身為教師及舞蹈編排者,其教育自主權及創作權應予尊重,不能僅因原告主觀上認定舞蹈編排不當,直接認定有何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健康權、學習權、受教育權及其他人格法益之情形,也難認爲有何違反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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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ㄓ ˇ 鹿 ㄌㄨ ˋ 為 ㄨㄟ ˊ 馬 ㄇㄚ 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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