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出國報備規定及方式(未兼行政教師出國至少要在出國前一天完成報備)
一、為落實校園安全通報機制及保障教師出國期間權益,請非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因私人事務出國者,請至本校差勤系統辦理非因公出國申請報備手續。https://eschool.hlc.edu.tw/
二、寒暑假期間雖為教師自主研究與備課時間,惟考量近期國際局勢多變,為確保教師於國外發生突發狀況(如受傷、受困、天災或其他緊急事故)時,校方能第一時間掌握動態並提供行政協助與關懷,爰請落實出國報備制度。
三、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出國觀光、探親不須報准(要報備),但應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須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如突發災變無法配合時,可事後補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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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三、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四、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二日至七日。
五、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原則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執行規定,其參考原則如下:
(一)合理原則:合理訂定教師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所需日數。
(二)務實原則:考量學校現場之實際現況及需求,以期務實可行。
(三)彈性原則:得因地制宜彈性訂定所轄學校之執行規定。
(四)協商原則:執行規定應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代表協商後實施。
(五)延續原則:得延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行實施之要點或辦法等規定。
六、寒暑假中教師調校服務,應配合新調任學校行事曆之安排。
花蓮縣縣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執行規定
一、花蓮縣政府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特依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縣縣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三、本規定係規範全體教師共通性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
四、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
五、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活動日期,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返校總日數為2至3日,包含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應擇1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
六、教師無法配合前述規定返校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七、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介聘至本縣他校服務者,應配合新調任學校行事曆之安排。
八、本規定自函頒日實施。
01-20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以下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