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逾108年7月10日
未換發新式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性1案,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28日臺教學(四)字第1080094589號
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意旨,原執舊制未註
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於108年7月10日前未辦理重新鑑定
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實務上因個案或有其特殊
情形須予個別協助,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各校於108年
7月11日以後如遇民眾仍執舊制手冊(綠色),請先洽其戶
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
資周延。
三、前開資訊請轉知校(園)內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家長,以保
障其權益。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