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聘任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給予尊重及提供協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8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84686號函暨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
法第10條暨教育部第3屆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第3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保障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權益並增進學生學習品質,請貴校適時協助並提供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因教學所需之學校相
關資源(如專業教室借用等);另於學校可運用空間內,應友善提供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宜空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