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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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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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09001547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規範小叮嚀 (1090015470_ATTACH1.pdf 1090015470_ATTACH2.pdf) |
主旨: | 請協助轉知貴機關(校)及所屬機關(構)團體、法人、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務請注意同法第14條有關補助及交易行為之規定,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監察院109年1月21日院台申貳字第1091830111號函及108年7月17日該院廉政委員會第5屆第59次會議決議辦理。 |
二、 |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新制已自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新法重點之一,為原則禁止、例外允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進行補助及交易行為,且符合例外允許規定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須依法在申請補助文件或投標文件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由機關團體主動公開,以接受各界查詢檢視,落實陽光法令之精神。 |
三、 | 近來監察院接獲多起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機關團體間進行補助或交易,違反利衝法之禁止規定,或雖符合該法例外允許規定,但疏於揭露身分關係之案件。按利衝法第18條對於違反補助或交易規範者設有罰鍰,影響頗鉅,為使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對利衝法之補助或交易規範有更明確認知,該院爰製作「利衝法簡介」(附件1)、「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規範小叮嚀」(附件2),請協助轉知所屬公職人員,以避免渠等因未諳法令而觸法。 |
四、 | 請本府教育處及文化局轉知貴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上開事項。 |
正本: | 本府主管辦公室、本府各處、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