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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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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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9006710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登記於109年8月1日退休生效之教育人員退休案,自109年5月1日起受理收件,請查照。 |
說明: |
一、 | 原登記於109年8月1日退休生效之教育人員,自109年5月1日起受理收件;未登記109年退休預算而擬申請於該日退休者,請敘明理由並於109年6月15日前專案報府,經簽准同意後,方能辦理退休。 |
二、 | 檢送退休案時,請依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首頁之操作手冊,至該系統「107.7.1以後申請→退休申請→初次申請」依序完成申請及報送作業。 |
三、 | 退休事實表請務必以本府109年4月6日府人福字第1090060381號函檢附之修正版本為準;不合規定者將予以退件。 |
四、 | 請檢附4份退休事實表(具私校年資者5份),由當事人親自簽名並蓋私章;人事主管欄及學校校長欄請蓋職名章;事實表加註發文日期、字號後,請逕送本案承辦人員,切勿送至本府總收文室。 |
五、 | 請逕於退休事實表上勾選「請領養老給付」或「暫不請領養老給付」,免付請領養老給付選擇書。任職年資超過40年且申領月退休金者,請直接填寫年資採計方式,並附年資採計取捨切結書。 |
六、 | 請向當事人詳加說明各項權益,如選擇拋棄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請於退休事實表勾選相關欄位,並檢附拋棄優惠存款切結書,最後至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勾選拋棄優存欄位後,再行報送。 |
七、 | 除無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或選擇拋棄優惠存款權利者外,其餘均須至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填列「節省經費資料填報」欄位,並檢附現職待遇計算表。 |
八、 | 各校申請自願退休人員如有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服務機關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就該員之涉案情節檢討;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並依相關法律停(免)職。如仍同意其申請退休時,應於退休事實表備註欄內敘明涉案情形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退休人員如未涉刑責,亦請於該欄加註:「無涉刑責,亦無其他應受停(免)職處分,或應移付懲戒事由。」 |
九、 | 個人經歷證明文件請依序排列並一律以燕尾夾裝訂於左邊,請勿用釘書機裝訂。 |
十、 | 相關表格及修正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教育人員退休案應檢附之表件、現職待遇計算表填報範例及詳細填報方式請參閱人事人員專區→表格下載→退撫福利科→退休撫卹→教育人員→學校教職員退休應備表件。 |
十一、 | 原登記109年8月1日退休,如因故放棄者,請各校於109年6月15日前檢附切結書以電子公文方式報府,未登記109年退休人員請勿報送。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