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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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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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09022955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無需監辦機關採購業務之規定,請利用機關(學校)主管會議加強宣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9年11月17日廉政字第10907018010號書函辦理。 |
二、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處於99年11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450830號及處會字第0990006918B號令修正發布「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其中第3條已刪除後段「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規定,參照其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對於未設政風、監察等有關單位之機關,無需另為指定機關其他內部人員代替此一單位之監辦功能;機關未設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者,則無「有關單位」之適用。 |
三、 |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得辦理下列事項:(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宣導、通報及其他配合事項。(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四)廉政宣導。(五)其他上級政風機構或各機關首長指示辦理之有關政風事項。」尚無規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辦理採購監辦業務,且監辦採購涉及專業及法定程序,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無需指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警察局、花蓮縣消防局、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花蓮縣衛生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花蓮縣文化局、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除外)、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除外)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所屬各政風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