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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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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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09023190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109年擔任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工作之輔導員,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後經機關認定輔導績效良好者,請依規定予以敘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以下簡稱輔導要點)第4點第1款規定:「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度,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遴選具有以下資格之一者擔任輔導員,其人數不以1人為限:1.直屬主管。2.具有受訓人員考試錄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以上,或曾任受訓人員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足堪擔任輔導工作之資深人員。」第9點規定:「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佳者外,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且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亦有相同之規定。 |
二、 | 基於即時獎勵原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後,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逕依上開規定,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輔導績效良好之輔導員,依個案具體事實,公平審慎核酌及時予以敘獎,以慰辛勞。茲提供以下敘獎原則供參: |
(一) | 確實辦理輔導及考核工作: |
1、 | 依據輔導要點第5點所定4項輔導重點及實施原則,充分提供錄取人員充實工作所需知能、培養品德操守、教導服務態度,並確實瞭解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與成績評量規定,提供適當之輔導及給予必要之協助。 |
2、 | 確實依據輔導要點第6點所定輔導方式,分別辦理職前講習、工作觀摩、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及個別會談等4項作業。 |
3、 | 每月至少核實完整記載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1份,並送直屬主管及單位主管核閱。 |
4、 | 訓練期滿考核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於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詳實評分。 |
(二) | 敘獎額度建議機關依輔導員實際輔導成效及職責繁重程度酌予嘉獎1次或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