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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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6004320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有關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否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總處)106年3月7日總處培字第1060039252號書函副本辦理。 |
二、 | 查人總處前因部分機關提案,基於假日奉派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已佔用公務人員之法定休息時間,建議放寬准予補休,案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意見並召開會議研商獲致共識,人總處爰於105年12月13日以總處培字第1050061995號通函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規定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其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 |
三、 | 是以,有關奉派於週一至週五出差執行公務,於該段期間前後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或出(回)國路程中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者,尚非上開105年12月13日函釋所稱假日奉派出差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無法適用該函釋就假日行程核予補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