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瑱瑜 電話:03-8222944 傳真:03-8222605 電子信箱:toto831014@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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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10004573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1030000F_11005001200A0C_ATTCH6、11030000F_11005001200A0C_ATTCH7、11030000F_11005001200A0C_ATTCH8 (376550000A_1100045733_ATTACH1.pdf、376550000A_1100045733_ATTACH2.pdf、376550000A_1100045733_ATTACH3.pdf) |
主旨: | 檢送法務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一十年三月八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110年3月8日法廉字第11005001200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填表說明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三、 | 旨揭填表說明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正本: | 本府縣長辦公室、本府副縣長辦公室、本府秘書長辦公室、本府各處(本府政風處除外)、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