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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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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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00047288A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銓敘部民國110年3月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13211號令 (376550000A_1100047288A_ATTACH1.pdf) |
主旨: | 檢送銓敘部民國110年3月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13211號令影 本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3月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13212號函辦理。 |
二、 |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 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次查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 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法令」規範內容,須明確規定該等職務或業務得由公務(人)員兼任、由政府機關(構)指派兼任,或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或 業務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 據。 |
三、 | 銓敘部茲頃接教育部來函請釋前開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函意涵,經銓敘部審慎衡酌後,上開銓敘部函釋得作為公務員依法令兼職之依據者,尚包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 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依法令指派 或遴聘(派)兼任者,以及政府機關(構)依法令指派或遴聘(派)學者兼任,亦得作為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 師之兼職依據,業經銓敘部作成旨揭銓敘部110年3月9日令釋補充規範。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