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補正後「地方政府及公所獎勵通過原 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一覽表」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6月16日原民教字第1100036067 號函。
二、旨揭資料係補正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6月11日原民教字第 1100034099號函(諒達)所送一覽表,增加註明各地方政 府及公所獎勵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依據」及 「獎勵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