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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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陳嬿如 電話:02-27013411*5335 傳真:02-27018961
受文者:花蓮縣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公保承二字第110500049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處所提新取得身心障礙身分之生效日期因公保e系 統鎖定在「尚未作業年月1日」,建請本部修改系統功能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8日總處培字第 11030020601號函檢送貴處所提人事法令或措施修正建議一 覽表辦理。 二、有關貴處表示於完成當月保費申報作業後,方取得被保險 人身心障礙證明,惟於系統登錄變更身分時,作業年月已 是次月,致被保險人僅能自次月一日起享有公保保險費補 助乙節,本部現行提供兩種作業方式可維護被保險人權 益,一是要保機關來電請本部重新開放系統申報,二是要 保機關於當月底前寄達紙本異動名冊申報,兩者皆可溯自 當月一日生效,敬請貴處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