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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7022、2397-6946
聯絡人:李秀紋
電 話:(02)7736-5929
受文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06002912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於部
分辦公時間進修期間得否兼任課程之教學助理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6年3月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14964號函。
二、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規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
在外兼課或兼職。」及本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
040069402B號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
」,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本部並訂有公立
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
原則)據以規範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
事宜。
三、查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教師兼職機關(
構)之範圍如下:(一)…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第4點第1項規定:「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
構)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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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點第1項規定:「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
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及第8點規
定:「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
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
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次查本部106年3
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13866號函略以:「為利科學
教育人才培育順暢,考量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專任教師參與
研究計畫有助提升教學專業素養及精進校內課程、教材與
教學發展,爰同意校長或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於不影響綜理校務或教學本職工作之前提下,得兼任科技
部補助科學教育相關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助
理等職務。另,本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
863號函…,與本函牴觸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所詢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於部分辦公時間
進修期間得否兼任課程之教學助理一節,查大專校院教師
如因開設課程需要,擬由該校聘請具有該校碩、博士班學
生身分之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兼任課程之
教學助理,係符合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所定兼職
機關(構)範圍「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至該職
務是否符合該原則第4點第1項所定「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
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則由兼職教師服務學校秉權責審
認之;爰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如具有大專
校院所定課程教學助理之資格,得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
定,報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兼任大學開設課程之教學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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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另,依貴署來函所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本年2月8日函及臺
大本年1月18日函說明,「張師申請每週半天公假2次至臺
大進修博士班,該校並擬聘請張師於105學年度第2學期每
週四下午3小時兼任『人文與視野中的現代公民:公民教
育導論』課程之教學助理」,惟未讅張師兼任前開課程之
教學助理,是否為指導教授要求,且為取得博士學位條件
之一,如張師兼任該課程之教學助理係屬進修之一部分,
則非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所稱
「兼職」之範疇。
六、本案請依上開規定本權責辦理。
正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本部人事處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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