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110年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3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0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24063號函辦理。 |
二、 | 請貴校落實下列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以維護學生權益: |
(一) | 有關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查教育部業已建置於校安通報系統之通報次類別,請學校通報相關事件時勾選適切之類別,並依性平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倘學校所知悉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案件非屬所開類型態樣,請提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或教育部知悉,俾利蒐集後向行政院提出修正或擴充之建議。 |
(二)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109 學年度計發展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多元性別禁止歧視、突破父權文化、性侵害防治、男性(童)身體保護、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等性別平等教育議題之教學教案示例33 件,請學校多加利用。 |
(三) | 教育部邀請專家學者編寫《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重要刊物,請學校廣為運用,深化校園性別平等意識。 |
(四) | 請學校落實性平法第10 條規定,每年應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擬定之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編列經費預算,並專款專用,俾利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
(五) | 重申學校應依性平法第21條第3項規定辦理,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