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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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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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
發文字號: | 府主會字第110020090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1010P001008_1100064097_att_prin、11010P001008_1100064097_110D2008575-0、11010P001008_1100064097_110D2008576-0、11010P001008_1100064097_110D2008577-0 (1100200908_ATTACH1.pdf 1100200908_ATTACH2.ods 1100200908_ATTACH3.odt 1100200908_ATTACH4.odt) |
主旨: | 函轉審計部修正「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審核情形總表」、「查核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紀錄」共2式及檢附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審計部110年10月4日台審部一字第1100064097號函及本府110年10月6日府主會字第100195989號函(諒達)辦理。 |
二、 | 行政院主計總處業以110年9月27日主會財字第1101500474A號函修正「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爰審計部依該明細表說明四規定:「各機關(基金)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應建立控管及審核機制,並將審核結果紀錄於次年6月底前函送該管審計機關。」配合修正旨揭紀錄格式。 |
三、 | 相關電子檔案已公告於審計部全球資訊網「資訊公開」/「檔案下載」區內,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
正本: | 花蓮縣議會、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主計處歲計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會計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審核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帳務檢查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