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4月2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6004號暨教育部111年4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53646號函辦理。 |
二、 | COVID-19疫情逐漸升溫,為了防堵疫情於校園中擴散,國教署前請學校依教育部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及「學校持續營運計畫」,落實各項防疫措施以降低病毒之傳播。 |
三、 | 為保全防疫量能與韌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4月26日起縮短居家隔離天數為3+4天(3天隔離+4天自主防疫),同時回溯目前已居隔超過3天者,自4月27日起解除隔離。 |
四、 | 為配合「重點疫調」及協助匡列密切接觸者,請學校防疫長事先協助配合建立「COVID-19學生防疫單」相關資料,當接獲有學生或教職員工確診時,儘可能於知悉確診個案24小時內,協助匡列「確診個案之密切接觸者」,並提供「先行配合居家隔離宣導通知單」,請其先自我隔離,並依規定名冊格式,將「密切接觸者名冊」送交衛生局,共同攜手為校園防疫努力,以提供師生健康安全的學習環境。 |
五、 | 請參考前揭表件辦理上開事項,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政策及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辦理相關防疫作為。 |
六、 | 因應Omicron變異株之威脅,國內本土疫情尚未平息,存在社區傳播風險,隔離及自主防疫措施皆是控制疫情的重要方法,請協助宣導師生配合、遵守相關規範,共同維護社區安全。 |
七、 | 請各校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53646號函來文及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辦理,惟有關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暫停實體課程實施標準之相關日數及規定,請依本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之規定執行。 |
八、 | 檢附教育部111年4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53646號函來文及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居家隔離3+4方案QA」、「COVID-19學校防疫長配合及注意事項」、「COVID-19學生防疫單」(本表僅提供學校參考使用,若有更適合的表件及作法,尊重學校處理方式)、「先行配合居家隔離宣導通知單」及本縣「校園密切接觸者名冊」等資料各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