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業經教育部於111年5月16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12601624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112601624B號函辦理。 |
二、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雙語教學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之修讀資格,修正為取得師資生資格並具全民英檢中級初試(聽、讀)通過之英語能力,或應取得CEFR語言參考架構B1級以上之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書,鼓勵及提供師資生修習雙語教學次專長課程。 |
(二) | 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專長」課程架構,將「客家語文/客家語」文字修正為「客語文/客語」。 |
(三) | 各師資類科課程核心內容及參考科目表,明定原住民族教育議題內容包括「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及文化學習活動」。 |
三、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