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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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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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20076281B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銓敘部函、考臺組貳一字第11200012171號令 、公務員兼職申請書 (376550000A_1120076281B_ATTACH1.pdf、376550000A_1120076281B_ATTACH2.pdf、376550000A_1120076281B_ATTACH3.odt) |
主旨: | 關於112年3月30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以下簡稱兼職同意辦法),且「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同日廢止案,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12年4月17日部法一字第1125557818號函辦理。 |
二、 |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係考量公務員經國家選任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其言行在合理範圍內受相關法律之規範,實屬必要,對於公務員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職務言論,等同代表機關(構)發言,本應踐行經同意程序。是就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予以規範;「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係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公職、領證職業或其他反覆從事 同種類行為之業務;或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涉及機關人事管理權限,應經其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同意,且仍應限制不得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所妨礙以及有利益衝突之行為,是為落實上開規定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就公務員申請兼職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予以規範,另「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於同日廢止,原適用「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申請書」同時停止使用,改用「公務員兼職申請書」。 |
三、 | 檢送旨揭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2辦法之條文、總說明、逐條說明各1份及銓敘部訂定之「公務員兼職申請書(範本)」1份(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或本府人事處網站/下載專區/考核訓練科/差勤/)。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