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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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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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2008078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重申教職員工應落實「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規定,積極營造友善之教育環境,請查照並確實轉知所屬。 |
說明: |
一、 | 查「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
二、 | 次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略以:「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
三、 | 請學校透過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重申務必落實前開規定,切勿以身試法,併提醒倘經查證違規情形屬實,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2條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2點規定辦理,並視情節納入教師成績考核。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督學室、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