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 函 地址:100009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傳 真: 聯 絡 人:黃淑莉 (049)2394011#2111 電子郵件:magic@dgbas.gov.tw 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主預字第11201016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1090424主預1090101091函_1_02150702419.pdf)
主旨:關於各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出差之交通費報支規定如 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12點規定及本總處 110年12月14日分行「國內出差以機關所在地為交通費報支 起點問答集」說明略以,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 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 報支,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交通費係以其奉 派或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及相關必要路程計算上限,作為審 核及報支交通費之一致性基準。 二、考量交通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之必要費用,而個人定期 票屬預付性質,為響應政府擴大公共運輸政策,鼓勵員工 購買個人定期票,爰各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出差,可 按票價/優惠天數計算當次或當天出差交通費,並在上述交 通費報支上限內覈實報支。 三、檢附本總處109年4月24日主預字第1090101091號函1份,並 自即日停止適用。 檔 號: 保存年限: 2 1120110351 ■■■■■■ 花府 ■■■■■■■ 112/06/0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 . . . . . 訂 . . . . . . . . . . . . . . . . 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2 頁,共 2 頁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 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不含本總處)、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行政院主計總處會計決算處、行政院主計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