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112年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及體罰事件第3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0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36713號函辦理。 |
二、 | 請貴校落實下列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以維護學生權益: |
(一) | 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修法,依據規定校長為性平會主任委員,應具備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程序之認識及校園性別防治知能,應完成性平事件調查人員初階、進階、高階培訓,如因公務無法全程參與者,得彈性於其他梯次補訓等,以梯次辦理之方式進行,使校長完成研習之課程。 |
(二) | 國教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資源中心」業經整合併入「友善校園事務與輔導工作資訊網」,鼓勵師生踴躍運用。 |
(三) | 為了提供被害人協助窗口,衛生福利部於 112 年度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透過通知平台業者移除違法影像、轉介諮商輔導等方式,協助各年齡層被害人恢復正常生活。服務內容包含熱線諮詢及線上申訴,詳如網址:https://tw-ncii.win.org.tw/,請轉知貴校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