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
五、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支給。
七、各機關學校依下列規定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時,得依附表所定基準支給稿費:
(一)為處理與業務有關重要文件資料,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辦理者。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附表所定基準之限制。
(二)為發行刊物,邀請本機關學校以編譯為職掌以外人員辦理或公開徵求稿件,經刊登者;未經刊登者,僅得支給審查費,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九、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各級地方政府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訂定相關規定;其未訂定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