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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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7008452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070502原函。 |
主旨: | 講座助理得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5月2日總處給字第1070039708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1份) |
二、 | 查「講座鐘點費支給表」適用對象第2點規定:「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之講座助理,其支給數額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減半支給。」附則第5點規定:「主辦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覈實支給外聘講座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以講座助理係協助講座教學並實際參與授課,就課程之完成有其必要,考量辦理訓練業務之實需,外聘講座助理得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附則第5點之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